知識
關于加強對各類商品展銷會管理的通知
【好展會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財辦、商業(貿易)、物資、糧食廳(局)、集團總公司:<br><br>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類商品展銷會越來越多,這對于開拓市場,搞活流通,溝通信息,繁榮經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缺乏統一的歸口管理,在舉辦展銷會過程中也出現了過多過濫,冒名侵權,管理混亂等問題。為了加強對各類商品展銷會的歸口管理,維護正常市場秩序,規范展銷活動,提高辦展水平,現就舉辦各類商品展銷會的有問題通知如下:<br>一、舉辦各類商品展銷會要有利于培育大市場,搞活大流通,發展大貿易,有利于促進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有利于推動產品結構調整和更新換代。要堅持以社會效益為主,合理收取辦展費用,嚴禁高額收費和亂評比。<br>二、舉辦各類商品展銷會,必須經過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批準,非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組織無權審批商品展銷會。<br>三、凡冠“中國”“全國”字樣的全國性商品展銷會要報國內貿易審核批準,屬于省市地方性的商品展銷會必須報經省級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各類商品展銷會,經審批準后,主辦單位方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其它有關辦展手續。<br>四、各類商品展銷會的主辦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良了的信譽,有招商,辦展能力,并在6個月之前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辦報告和實施方案,辦展后一個月內寫出展銷會的總結報告。<br>五、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包括學會,協會)主辦各類商品展銷會,要繼續嚴格按照我部《各類商品和技術展銷交流活動管理試行辦法》(內貿計字{1995}第203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各類展銷會交流活動管理的通知》(內貿廳計字{1996}第26號)規定執行。<br>六、舉辦國際性商品展銷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7)第25號文件的規定,根據不同的展銷會規模和主辦單位,分別由我部報國務院辦公廳或由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br>七、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展銷會審批部門追究主辦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通報批評或取消辦展資格,進行嚴肅查處。<br>請各地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結合當地情況,研究制定商品展銷會的具體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各類商品展銷會的管理工作。有關具體工作和情況,請與我部綜合計劃司聯系。<br><br>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br>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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