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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農業部是主管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研究擬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農業的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 業生產資料價格、關稅調整、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種植業、畜牧業、漁業、鄉鎮 企業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各產業)的法律、法規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按照中 央要求,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系,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四)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組織協 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重點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預測并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 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 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維護國家漁業權益,代表 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六)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 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 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擬定農業各產業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 作;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國內生產及進口種子、農藥、獸藥、有關肥料 等產品的登記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八)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律法規草案,簽署政府間協議、協定,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組 織、監督對國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 (九)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及部屬企業改革;監督部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按照權限管理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 構編制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